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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就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条件进行协商确定。但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对约定违约金实行适当的法律干预。对违约金的干预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在大陆法中主要是指对违约金金额的增减;在英美法中是指对惩罚性违约金的否定。对约定违约金的干预没有否定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而是兼顾自由与正义、效率与公平的结果。我国合同法中对违约金的干预包括立法干预和司法干预两方面。对约定违约金的立法干预是指限制约定违约金的适用,如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对约定违约金的司法干预是指合同的解释或违约金金额的变更。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对约定违约金的干预,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有所节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