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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当前正处于转型时期,建设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因此,如何更加合理的简政放权,控制政府手里的权力成为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当下,政府改变自己先前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因客观情况变更行政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种情况下,如何面对未变更之前相对人对旧有的法律秩序的信任,以及因此种信任而采取的行动给相对人因信赖先前行政行为却遭受不可预见的不利损害后果成为我国法律制度建设所不能回避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行政机关可能出于情势变更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以便尽快的达到目的,但是法律又应当照顾到受潜在威胁的相对人的信赖;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合法的变更行政行为,其变更行为的界限又当如何界定。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出现正有效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它体现的是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与容忍行政行为变更之间一个大致公平的权衡问题。需要指出的是,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德国法上的信赖保护概念与英国法上的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大体相当,但是两者适用的范围与内涵不完全一样,但都存在着信赖保护的观念,两者之间并不是简单替代关系,而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在本文中,我们研究合法预期并不是要简单的替换信赖保护,而是尽可能的弥补我国信赖保护的不足,把合法预期的有益制度纳入到信赖保护之中。本文将分四部分对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基本理论。鉴于合法预期理论在我国的学界研究的不够深入,但对起源于德国的信赖保护原则研究较多,因此第一节里简单介绍德国的信赖保护的起源后,进而对在英国、欧盟法上发展的比较成熟的合法预期进行介绍,希望能够对我国吸纳合法预期的有益制度给予有益的借鉴;在研究域外法关于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学界相关研究,第二节将简要的提出合法预期的内涵;在第三节里,本文探讨了为什么要保护合法预期的几点理由,包括基于信赖保护的要求,基于法治的确定性、可预测性以及公平对待的要求,基于良好行政的要求,基于经济效率的要求;最后,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初步地给出合法预期保护的构成要件。第二部分,论述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相关制度在我国引进的可行性。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辨析清楚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和预期利益,而后进一步探讨合法预期和信赖保护的关系,同时指出我国信赖保护原则的不足之处,分析我国引入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相关理论的优越性;然后从合法预期的语义和实践两个方面论述我国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引进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都是本文论述的重点章节。第三部分主要探讨合法预期的程序性保护。在这一部分,我们论述的是在我国信赖保护中所缺失的程序保护,首先提出合法预期的程序性保护产生的两种情景,随后从合法预期对立法过程、行政变更裁量过程和司法审查过程中的程序制约能力来探讨合法预期的程序性保护在我国的落实与改造,最后提出了重新解构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标准。第四部分主要介绍的是合法预期的实体性保护。为了更好的契合我国的信赖保护原则,本部分研究了合法预期中存在的存续保护和补偿(赔偿)保护两种保护方式,也就是完整实体保护和损害补偿保护。在内容上,也是先提出合法预期实体保护的情景;随后重点从完整实体保护条款、过渡条款和损害补偿条款三种不同实体保护的方式论述合法预期的实体性保护在我国的落实与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