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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应为普遍适用之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是反垄断法普遍适用的例外与重要补充。农村信用社作为在互助合作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为最大程度满足成员对于互益性、服务性资金需要的组织,与营利法人相比,具备一定的特殊性,我国反垄断法应该对其实行区别对待。然而我国反垄断法并未将农村信用社列入适用除外的范畴,使得农村信用社的反垄断法适用存在一定的困境。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科学分析农村信用社是否应当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以及明确我国法律应当如何具体规制农村信用社的相应行为。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农村信用社的特殊性出发展开论证,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以及农村信用社的实际进行具体分析,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从而解决农村信用社反垄断法适用的困境。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了农村信用社在反垄断法适用中存在的困境,即理论与实务中普遍认为的反垄断法应对农村信用社适用除外与反垄断法未将农村信用社纳入适用除外范畴之间的矛盾,从而引出对农村信用社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原因分析以及具体规制的话题。第二部分首先阐述了农村信用社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理论基础,包括垄断的双重效应、农村金融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优先顺位问题、适用除外制度对于法的多元价值的选择与协调以及与反垄断法终极价值目标存在的一致性;然后从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金融属性视角分析了农村信用社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原因,农村信用社的互助共济性、经营活动、财产分配的特殊性、民主管理的权利分散性使得反垄断法对于农村信用社没有大规模适用的必要;接着论述了农村信用社在矫治市场失灵、校正政府失灵以及实现社会公益方面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功能契合,进一步强化了反垄断法对于农村信用社适用除外的理由;最后简述了国外在合作社适用除外方面的相关立法,以兹借鉴。第三部分阐述了农村信用社存在“合作制”异化的现象,即互助精神淡化、商业化倾向加重、民主管理削弱,且农村信用社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介入等方面存在着垄断问题与垄断风险,其中的某些垄断行为会损害实质的市场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因而应注意对农村信用社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界限与范围。第四部分从制度生成方面对农村信用社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在行业豁免与行为豁免之间,确定了对于行为豁免的选择;在对农村信用社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具体识别问题上,提出了综合运用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理以及结合对合作社目的、“规定识别”与“推定识别”、组织行为的对内性与对外性等因素的考量作出具体判断;在豁免方式上,由于对于农村信用社法定豁免条件的缺乏,选择了酌定豁免的方式;在决定机制的选择上,结合我国国情以及反垄断法实施的实践,确定了行政权决定机制,并提出在机构设置上,分配好商务部、工商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三大执法机构的权能与分工。最后还对农村信用社豁免期限的规定及其审查进行了简要的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