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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从它诞生之日起,注定其必须履行矛盾(冲突)调和,利益分配的职责。面对全球生态危机给传统法学带来的诸多挑战,法律应当如何迎战才能更好地履行其职责,有效地遏制这一危机,谋求自我的生存和发展?从法哲学角度看,法的目的理念是法产生和变更的决定因素。由此推之,法的产生一定有其相应的法的目的理念;法的扬弃也基于一定的法的目的理念;总之,法的立、改、废都应遵循法的目的理念为基本原则,以实现法的目的理念为基本使命。而且法的目的是制定和实施法律,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是作为法的正当与否,合理与否的评价规则和基准。为此,立法目的的设定就尤为重要,并且一旦法的目的理念本身存有偏颇或不当之处,理应及时进行变更,以达致完善。因此,笔者认为,为使法能更好履行其职责,谋求自我的生存和发展,首先应当研究分析环境立法目的(理念)的正当、合理定位。从理论上说,法的目的的正当、合理定位,应当是能够实现抽象的“共同善”或实现法的“正义、公平、自由”。法的目的的正当、合理的定位,才能给环境立法实践提供真正意义上的理论指导。因此,从实践上说,面对为争夺资源和生存空间,各利益主体(利益代表)矛盾的加深,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设定正当、合理的环境立法目的,才能指导环境立法者通过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利益博弈与利益综合的立法过程,建立正当、合理分配利益和调解矛盾的法律,以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交流与共存共生。遗憾的是,基于“人类利益至上”和“经济优先”(非持续发展观)的价值观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的传统环境法的目的理念是法律所表现的保护人类既成权利和利益,这恰与传统法学所倡导建立以人类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理念相适应,对于自然和人类生存的环境乃至整个生物圈只能作为人类权益的客体,对自然环境的限度、自然环境的需要及其权利置之不理。这样,就无法从理念上增进人类对环境的保护,特别是对自然固有价值的认识;也就无法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对于遏制当今的生态危机,保障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