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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收集制度是证据收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整个证据收集制度相互影响相互联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一方面,与书证收集相关的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书证收集制度的流畅运行;另一方面,书证收集本身的制度缺陷也影响到整体证据收集制度功能的实现。我国的司法实践就存在这样的问题,无疑会对当事人证明权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文书提出命令是当事人搜集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文书由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时,申请人的申请满足法定条件,且占有人不存在免于提出的除外事由时,法院可以命令的形式要求占有人提出。本文以文书提出命令的理论分析为基础,明晰制度的法理依据及功能;以我国现阶段民事诉讼中书证搜集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对域外特色立法制度进行分析比较并从中挖掘对我国的有益启示;最后结合我国实际、域外立法及专家学者证据法建议稿,对完善我国文书提出命令制度提出自己的构想。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予以论述:第一部分:阐述文书提出命令的基本法理。概括文书提出命令的基本概念;分析文书提出命令的法理基础,其依据是公法上之义务,具体来说即是证据调查协力义务;探讨文书提出命令的功能指向,一是有利于维护当事人间“武器平等”,二是保障当事人证明权的实现,三是方便法院发现案件真实。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立法体例及司法现状的分析,总结我国在证据收集方面,尤其是书证收集方面的问题所在,主要包括: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但程序保障缺位,书证提出义务过于绝对并缺乏对特殊利益的保护,书证提出法律规定笼统、缺乏具体化的程序建构且书证提出适用范围过窄。第三部分:通过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文书提出命令相关制度的介绍,探寻域外立法对我国制度完善的有益启示。德国立法制度设计的特色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其可借助实体法内容的调整来弥补文书提出命令适用范围狭窄的缺陷。日本立法则确立了文书特定程序和in camera程序:文书特定程序可以减轻当事人申请时所负担的文书特定义务;in camera程序可以保障当事人秘密利益不被泄露。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与日本立法相近,但是在适用上更具灵活性。第四部分:在域外立法经验的启示下,结合我国司法现状,以文书提出命令的内容为框架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议。为适应现代型诉讼,文书提出命令适用范围应予扩大;除外事由应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细化;程序设计应重点考虑文书特定义务的减轻及秘密利益之保护;对违反义务的当事人施加的不利结果应扩大至应证事实的真实拟制,而对第三人违法的制裁则应当根据第三人性质的不同区分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