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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问题一直以来是中国行政法学乃至整个公法学研究中的薄弱环节.这种"薄弱"从某种层面上看,可以视作是中国脆弱的法治现状的最好注脚.行政责任研究的研究存在两个大的欠缺:第一、行政责任主体理论与行政主体理论存在断裂带.责任主体的二元化却和行政主体的一元化架构存在逻辑上的冲突,具体的说就是行政主体理论和行政责任主体理论之间冲突,导致我们无法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既然行政公务人员不是一个行政主体,那么他是通过保种途径转化为一个行政责任主体的呢?第二,"粗放经营式"的研究方法.我们还停留在对行政责任进行分类的"初级阶段",尚没有进入类型化研究的"高级阶段".该文的目的是希望解决两个问题:第一,论证行政公务人员责任主体地位的合理性,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这样一个整体的框架下来考察和分析责任主体理论的建构问题,实现行政主体法和行政救济法的整合.第二,以行政责任主体为核心,尝试建构行政责任类型的基本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