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评介拉兹的法律权威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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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思想的介绍与研究,历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问题研究方式,一种是人物研究方式.两种研究方式各有利弊.前者的特点是以问题串连历史,通过问题之间的传承关系展示整个理论史的全貌.然而,这种研究方式必须以精到的人物思想的研究为始,否则将因"只见森林不见树木"使其落为大而空的理论.由于一切制度史皆为学说史,而一切学说史又终为思想史,以人物为中心的研究方式就有了存在的理由.不过,这种研究方式将可能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将任何人物思想从整个理论史中分离出来,虽然可以展示人物的独立思想,但会因背景资料的消失使其成为"不求甚解"的理论.这是解释循环问题在法学研究中制造的难题,解决的办法不是"东风压倒西风"或者"西风压倒东风".这是两种并存的研究方式,由于不能"毕其功于一役",研究者只能根据研究的目的选择与其适合的研究方式.作者选择了后者,即人物研究方式.作者意欲通过对拉兹法律权威思想的梳理切出法律实证主义今日之脉动,最终回窥整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发展.该文第一章主要从理论层面解释了何谓『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该文第二章对拉兹的『权威理论』进行了详细检讨——主要是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检讨.该文第三章中作者围绕这两大信息对『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与『权威理论』继续进行了深入地检讨,即『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贡献——法律原则的性质及其定位与『权威理论』的司法意义.任何理论都不可能是完璧无瑕的.几乎所有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指责都适用于对『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的"排他性"使其自身成为一个封闭的理论体系,这难以与时宜相符.然而,作者认为,在社会理论中重要的不是寻求正确的答案,而是寻求回答问题的视角.拉兹为我们提供了论证有效法律的又一独特视角——『权威理论』,这本身就是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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