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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制与民初工业化的“黄金时代”之间的关系问题,是近代经济史上的一桩公案,也是评价民初金融法制建设成效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本文以引言和结论外的七章篇幅,把它限定为一个近代金融法史问题来初步解决。引言在界定金融、秩序的概念基础上,建立一个包括货币、信用、利率、市场和组织的五要素的金融秩序分析框架。第一章,考察了民初金融秩序的建构与解构。民初金融秩序的建构是产业促进取向的,而实际运作则是财政维持取向的,二者南辕北辙,金融秩序建构在纸面上,就被解构了。由此导致了货币贬值、信用不良、利率畸高、市场整合度不高和金融组织资本规模不大五个问题。民初中国金融秩序,具有影响工业化进程的不确定性的。第二章,证明中国新式法院的金融裁判具有可预测性和权威性,可以恢复商民对金融秩序的预期。都会、商埠,既是中国现代工业的发祥之地,又是外国资本在中国工业投资的集中之所,还是中国新式法院和外国法院的并存之区。中外法院都坚持程序正义原则,均以商事审判为要务,均受理和裁判华洋债讼案件。在金融债务融裁判上,既存在管辖上的竞争,又存在互认援引对方判例的趋同。外国法院、律师也常援引大理院的解释例和判决例,中国法官也虚心向外国法院学习裁判技术。都会、商埠上的金融裁判具有可预测性,中国法院权威也因此日益增强。债权平等原则,在都会、商埠乃至腹地被确立。国库对外融资大案,被司法裁判。第三章至第七章,依次描述和分析了对前述五个问题的司法调适:一是确立以立约时的货币市价为准的规则,解决货币贬值所带来的债务计算不平等问题,鼓励交易;二是促进金融信用的制度化和标准化,维护银行信用和货币信用,扩大票据和公债的流通范围;三是解释和适用违禁取利律,抑制高利贷,促进产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四是限缩解释买空卖空,鼓励证券和期货交易;五是改变合伙债务承担规则,引导和规范公司制银行,促进金融组织从合伙制向公司制的转变。最后得出结论:对金融秩序的市场化的司法调适,是鼓铸民初工业化的“黄金时代”的匠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