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执行程序中强制管理制度

来源 :湘潭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q3855932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早已将强制管理程序作为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强制管理制度体现在2015年2月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该制度来源于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1992年《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三百零二条,但变化不大,对已存在的问题并未修改。该条文的规定与传统的强制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及适用程序等。笔者认为若符合强制管理的情形,满足强制管理的条件,可以适用强制管理制度。文中笔者首先介绍了强制管理制度的概念,对相关的强制拍卖、变卖及以物抵债的概念做出辨析,分析强制管理制度适用的条件。经查阅资料发现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对该制度的立法及实践较为成熟,文中对该制度在各国的发展由来、具体辅助制度以及程序中值得借鉴的细节进行分析。典型如,德国强制管理制度的立法渊源、执行机构、充分了解债务人财产信息的辅助制度,日本该制度立法渊源、分类,我国台湾地区该制度的分类、条件及管理人的细节规定方面等。对我国强制管理制度的不足进行分析,该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情形、适用程序及管理人的规定不明确以及对强制拍卖的大力推崇,对其他执行措施考虑较少,无法实现执行程序的公平合理。最后,针对我国的现状,对该制度在我国的完善提出建设性建议,以期强制管理制度在我国发挥与强制拍卖同等重要的作用。
其他文献
早在上个世纪,新闻言论纠纷已频频进入公众视野。随着社会的变迁,新闻言论侵权的形式、内容不断发生变化。因新闻言论纠纷的特殊性,诉讼、调解在解决此类纠纷的效果上不是很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同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各行业迅速发展,人才流动日益增加,由此而来的竞业禁止纠纷也越来越多,因为竞业禁止关乎到
本文通过对荣华二采区10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