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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理论的出现,源于治理理论的发展,在西方,早就有善治理论和民主理论,在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在实质上已经涉及到社会治理的内容。社会治理与传统行政管理和新公共管理理论有所区别,不同的理论前提,对社会实践中也有不同的作用和影响。社会治理在行政法上对行政权权力的运行有何影响,我国现有的行政主体结构是否适应此行政权作用的变化,行政行为方式在社会治理中有应做何种调整,是本论文将研究的主要内容。在结构上,本论文由绪论和主体内容共五个部分组成。“绪论”部分是对社会治理中行政主体及其行为方式的选题背景及意义、论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以及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进行介绍,为整篇文章的理论框架做支撑,明晰文章的主要研究思路,为主体部分的具体论述做铺垫。第一章概述部分,首先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区别了管理、统治和治理,对社会治理、社会治理模式进行分析,从目标、规则和治理方式三个方面对社会治理进行内涵分析,提出作者对社会治理的认识。第二章结合行政法中的行政主体及其行为方式在不同社会性质中的变迁,比较分析了社会治理的权力开放性、行政主体多元化、私人化、行政行为方式趋于合作化的特点。第三章为本文重点内容,对我国社会治理中行政主体进行分析,以社会治理对行政权的影响为突破口,探讨社会治理中行政主体应以提供公共服务、提升公共福利为功能要求,在此基础上,建立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多元化行政主体。并通过对国外行政主体结构的总结,以及我国行政主体多元化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自己的大胆设想。第四章主要以前述社会治理对行政权的影响为基础,论述社会治理影响行政行为方式从强制性向非强制性转变,柔性行为方式愈见突出,并且公开、公共参与、便民化的合作行政行为方式将成为社会治理中行政行为方式改变的必然,并对符合社会治理的行政行为方式做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