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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工具,但其在交易中所遵循的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为欺诈分子提供了温床。为了防止或遏制信用证欺诈,各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英美法国家所创设的欺诈例外原则、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禁令以及禁令例外的原则,特别值得我国借鉴。除了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以外,我国没有统一的规制信用证欺诈的成文法。在实践中运用最多的就是法院发布冻结令和扣押令,有时在涉及信用证诈骗的刑事案件中还出现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扣押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此举影响了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和银行的信誉。信用证欺诈案件频繁的发生以及对国际贸易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使得研究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仍有必要。本篇论文主要文运用比较、说理和案例分析的方法,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在采取禁令救济措施方面的经验,希望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意的参考。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信用证欺诈的司法救济措施——禁令的性质、特点以及信用证欺诈案件中经常运用的几种禁令,并区分了禁令、冻结令和扣押令,阐述了禁令产生的法理依据及其发展所经过的三个阶段,即“禁止法院干预说”、“限制法院干预说”和“法院依法救济说”,说明了禁令是“法院依法干预说”的产物。第二章对颁发禁令的实体条件进行了研究。阐述了英国、美国、德国、法国和瑞士国家签发禁令的条件并进行了评析。英美法国家对认定欺诈所要考虑的欺诈的实质性、实施欺诈主体的主观故意、信用证单据严格相符以及现在放松对此原则的适用以和满足实践需求值得我国借鉴。说明欺诈与合同中的一般违约不同,欺诈必须是实质性的以及实施欺诈的主体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对严格相符的认定究竟是采用实质相符还是表面相符进行了比较,并指出实质相符更具有实际意义。明确法院签发禁令是由于存在欺诈例外,但出现欺诈例外的例外时,法院拒发禁令。论证了例外的例外原则的适用维护了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和流通性功能,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了信用证的功能。第三章论述了法院签发禁令的程序。介绍了英美国家法院签发禁令的程序、英国的玛瑞瓦禁令及其生命力、缺陷以及对我国确立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制度的借鉴作用。对申请禁令所要求的举证要求和举证责任、对禁令的上诉以及禁令的撤销和变更等救济程序进行了阐述。同时评析了英国、美国、德国、法国和瑞士五个国家对于禁令的态度,指出了英美法国家申请禁令救济的举证责任和举证要求、听证程序以及胜诉的可能性等签发禁令时要考虑的因素,明确信用证欺诈的救济标的应该是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既得利益”,法院干预的是信用证的付款行为,这些都是我国应该借鉴的因素。第四章阐述了完善我国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制度的几点建议。我国目前实体法、程序法以及相关的规章对于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措施规定存在缺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在信用证欺诈案件中的不足以及我国实施司法保全的主体有时不当,司法实践中缺乏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最新的司法解释也有不完善。说明信用证欺诈司法救济应该遵循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对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要持谨慎态度,对参与到信用证交易的银行的利益予以维护。明确申请禁令的被申请人应该是开证行,并列其他参与到信用证交易的银行为第三人,这样更加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最后对完善我国关于信用证欺诈的实体法立法、协调法律之间的不和谐、明确信用证止付案件的诉因、法院发布禁令的时间限制、法院对于信用证案件的管辖权以及管辖权与案件的法律事实相关联的问题、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离审理、对审判权进行分权以及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司法解释应该向判例化方向发展做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