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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王座法院1853年的判例(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经过百多年的实践发展,这一与实际违约相区别,又与实际违约相对应的违约状态,已成为英美法系构成完整合同责任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国家的立法及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吸收了这一立法精髓。随着两大法系的渗透与融合,预期违约制度亦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我国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系基本框架和体系的同时,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并从我国国情出发,对其进行了相应调整,无疑是立法上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正是基于预期违约制度体现了公平、效益和安全的法律原则,对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规范商事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有必要对预期违约制度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以期使这一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能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本文拟从预期违约制度的由来和发展出发,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美法系主要立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分析各自特点,就准确理解和恰当适用预期违约制度的精粹,提出一己之见。本文由引言与四个章节组成。引言部分,作者以实务中碰到的一个案例为引,提出需要解决的相关法律问题。第一章:文章首先介绍了发生在19世纪英国的两个案例,推出了预期违约制度的产生过程。随后,介绍了国外预期违约制度的主要立法情况,分别介绍了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内容,并对两者在预期违约的划分方法、判断违约的标准、提供履约保证的期限、法律救济的途径等方面进行了比较与分析。第二章:具体介绍了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的引入过程,并对预期违约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价值进行了具体的论述、分析和评价,以期说明在我国建立预期违约制度的现实意义。第三章:文章对预期违约制度进行了完整、全面的介绍,分析了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特征、表现形态和适用条件,对预期违约的界定标准进行了具体的讨论,并就预期违约可能发生的不同后果设计了不同的救济手段。第四章:着重对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提出了思考意见。文章首先比较了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与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不同;然后分析预期违约与相关概念(如实际违约、拒绝履行、不安抗辩权等)的区别;最后对正确理解和恰当适用预期违约制度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