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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权利削减制度,指的是具备相应履行能力而没有按照生效判决的要求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措施削弱和减少其权利的一项全新制度。通过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权利的削减压缩其生存空间,使得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不尽早履行应尽义务,能够有效保障司法执行的顺利进行,提高了效率,然而在具体施行当中,由于多种原因产生了相应的问题。首先,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权利削减制度的设定,见之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措施,也仅由国务院下发文件规定,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的隐患;其次,权利削减制度本身构建尚不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标准的设定也不够科学;再者,协助执行机制运行不畅,各单位协助执行不力,欠缺有效对接。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权利削减是否具有正当性,可以通过社会公共利益和自然法精神的双重视角展开研究。社会公共利益视角下,公共利益的要求可以构成对于个体权利进行限制的理由,对于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权利削减,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正义与理性是自然法重要的精神内涵,权利削减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同时匡扶社会正义,符合自然法精神。当前制度下,失信被执行人权利削减的种类可归纳为四大类: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对于人身权利当中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削减,因欠缺对于失信程度的分类而统一公开名单,存在着实际操作当中的不合理;对于财产权限制高消费的设定没有明确各领域高消费的具体范围而有待细化;对于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中的劳动权,因存在着对于自由择业的限制而不符合劳动法、公司法相关规定,同时具体执行当中出现了规则的误解和滥用,是为不合理的权利削减;政治权利当中对于被选举权的削减,存在着违背宪法精神的不合理性。失信被执行人权利削减制度的完善应当从三个方面着手。立法层面,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统筹整个权利削减制度;制度层面上,应当进一步强化制度构建,使得制度本身更加完善;最后,应当整合配套设施,提高失信被执行人权利削减制度的灵活性,产生良好的配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