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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风险因素的增多导致司法实践中胎儿损害赔偿案的数量日益上升。五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均陆续发生关于胎儿期内遭受不法侵害的诉讼案。我国近年来也有此类案件出现并引起众多法律、道德上的讨论。而对这一问题,相对立法尚不够成熟,学界也罕有论及。本文希望通过对胎儿利益民法保护问题的探究,使该问题相对明了化。本文主要采用比较法上的研究方法,重视国外对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与判例成果;并在对现有学说总结、评论基础上,区分不同具体侵权情形进行分析,试图找出一条解决胎儿法律保护问题的更佳途径。本文共分五个部分,行文约三万四千字。 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提出研究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的意义、作者的研究方法。 文章第二部分为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解决思路。笔者首先归纳了胎儿的法律概念,并从历史沿革角度介绍了各国民法对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然后分别介绍了权利能力说、请求权基础说和法益说对胎儿利益的制度规定,并逐一分析了各个学说的优缺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文观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仍应建立在权利能力制度的基础上,即由法律赋予胎儿特殊的权利能力,采法定解除条件说,即胎儿在出生前即取得权利能力,如果将来死产时,则溯及的丧失其权利能力。同时对胎儿的具体权利内容加以确定。 文章第三部分为胎儿的民事权利范围。较为详细的论述了胎儿享有的健康权、生命权、财产继承权、受遗赠权、受抚养权的含义、特征及行使方式等等。 文章第四部分为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首先,介绍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即请求权与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其次,针对胎儿的侵权行为同其他侵权行为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分析了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特殊性;然后,区分不同侵权情形来分析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在比较法的研究基础上提出:首先,人于出生前受侵害之健康受损的情形下,可直接依据一般侵权原理解决问题。其次,人于出生前受侵害致死亡的情形又可分为两种:一是人于出生前受侵害致出生后死亡,此时受侵害人在已经具有权利能力之后死亡,与正常人受侵权死亡有异曲同工之处,因此可援引一般的非法致人死亡理论与相关学说解释之;二是人于出生前受侵害致出生前死亡(即死产)的情形,理论与实务上一般认为将胎儿是为母体的一部分加以保护更有利于诉讼的解决。但也存在反对意见。两者的区分有时会引起不公正的结果。本部分最后的内容是对两类特别的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的评述。一类为“不当出生”、“不当生命”与“不当妊娠”,即夫妻由于身体、经济或工作方面等的原因不希望孩子出生而依医嘱采取了相应的避孕措施或流产无效而使胎儿出生,从而引起“不当出生”、“不当生命”与“不当妊娠”之诉。关于该类诉讼的争论集中于以下几个问题:应否承认该类诉因?何种赔偿请求能受到支持?应否支持胎儿的抚养费请求?一类为父母是侵权主体的情形。这种诉因一般不会得到支持,但存在例外情形,即子女为奸生或欺诈婚姻所生。 文章第五部分为结语。在总结以上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的借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