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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起源于罗马法,有较长的历史,但一直没有作为一项制度在法律上予以确立。直到十九世纪,德国的法学家耶林首次对该问题进行了系统和周密的分析,在法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反响,德国民法典据此确立了适用该理论的某些情形。之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相继确立了该项法律制度并进行了大量的司法实践,使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雏形。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3条,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为该项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迈出了可喜的一步。然而,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有关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规定尚不够完整和系统,应进一步研究完善。本文拟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变化进行阐述,并对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和比较,探求适合我国国情的作法,力图对我国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某些有益的建议。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结合我国学者对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不同见解,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并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以求更为准确地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第二章缔约过失责任的法理依据。通过对不同学说的介绍和比较,总结出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法理依据。第三章缔约过失责任立法的历史演进。主要介绍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情况,使我们对该制度的发展有一个全面的印象。第四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损害赔偿。本章着重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内容和范围、赔偿原则等进行研究和探讨。力图为我国的司法实践寻求某些有益的启迪。 论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章我国有关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立法及司法问题探讨,在上述四章论述的基础上,从实践的层面,对我国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