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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有效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关键,然而现行刑法有关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基本特征的规定比较抽象与模糊,理论界对此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司法实践中面临着诸多困境。《刑法修正案(八)》在肯定并充分吸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立法解释的内容的基础上,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写入法条,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规定,为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与国际化的影响日益加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趋于规模更大、涉罪范围更广泛,职业化和智能化更加明显,以及跨地区、跨国作案的发展态势,在不断的演进中逐步体现出新的特征。法条本身存在的滞后性,使司法人员在具体认定和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过程中,应对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时更加困难,有效遏制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变得越来越棘手。因此,亟待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方面的相关规定,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基本特征的相关立法更具有时效性和针对性,从而为司法判定具体个案的性质提供一个科学、合理、统一的标准。本文即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基本特征这一视角切入,通过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基本特征的相关立法演进情况和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务中面临的法律适用困境,提出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以期对解决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有所裨益。本文相关内容主要是从四个部分进行展开的:第一部分内容是关于我国黑色会性质组织犯罪基本特征的立法变迁。该部分介绍了我国199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的相关规定;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立法解释中的规定;2009年12月,公、检、法三机关联合下发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及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基本特征的规定。第二部分是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基本特征的立法现状进行解析。该部分着重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八)》第43条对刑法第294条所较大修改,例如对关于“保护伞”是否为必备条件的规定,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分歧较大,2002年在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中将“保护伞”规定为选择性要件,平息了实践中的相关争论,但在理论界仍然存在着不同意见,《刑法修正案(八)》第43条对刑法第294条作了较大的修改,加上总则部分的相关内容,和刑法原文及立法解释进行对比,进一步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方面的缺陷所导致的司法适用困境。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基本特征的防治与处罚措施远远落后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现状,体现在对新时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时候并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导致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逃避法律的制裁,这必然会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活,导致公共秩序不能有效运行。因此,有必要就刑法立法方面所存在的缺陷进行探讨。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基本特征相关立法的一些建议。该部分在简述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基本特征在立法上不足的基础上,重点介绍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使相关立法趋于更科学和统一,从而探讨出更合理的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