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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在汽车领域得到越来越多的运用。世界各国都在为自动驾驶汽车研发、设计、制造和投入市场努力,为占领全球自动驾驶汽车市场取得先机。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也已进入测试阶段,北京、上海特为自动驾驶汽车进行测试出台了规范性文件,为我国自动驾驶汽车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但是,自动驾驶汽车并非完美无缺,其逐渐脱离驾驶人控制的过程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伦理选择、隐私保护、法律责任以及法律主体地位方面。解决好这些问题,自动驾驶汽车才能在实践中应用。在法律责任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当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分配责任。按照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SAE)和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对自动驾驶的分类,按自动驾驶智能化水平标准,可将自动驾驶汽车分为辅助驾驶汽车、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和全自动驾驶汽车。通过分别对这三种自动驾驶汽车与侵权责任法相匹配,发现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属性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和高度危险责任的混合责任。因因果关系不同,三种责任既可单独存在也可共存。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范和高度危险责任规范自身存在一般性问题外,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并未对两者有较大的突破,两种法律规范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按事故侵权中仍能适用。唯因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殊性,对现行产品责任在缺陷认定、举证责任、免责事由三方面提出了挑战。应对这些问题,需要坚持受害人权益保护和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相平衡原则和以现行责任规范为基础兼顾自动驾驶汽车特殊性原则出发。从建立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质量标准;以“熟练驾驶员标准”判断自动驾驶汽车设计、制造缺陷;举证责任倒置;“发展风险抗辩”中的“科学技术水平”采国际整体技术水平四个方面对产品责任规范进行完善。并辅以自动驾驶汽车强制产品责任保险分散自动驾驶汽车因产品缺陷所带来的风险和安装“黑匣子”解决在举证时信息不充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