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法律问题研究——以佛山邮政局诉太平洋保险佛山公司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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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保险制度已有相当长的发展历史,但是在我国,保险制度依然处于不成熟阶段。保险基础理论研究不够深入,保险业务不够规范,保险人员的专业素质不够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由于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保险行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一方面,保险行业所能获得的利润越来越丰厚;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使,保险公司侵犯投保人、被保险人等保险相对人利益情况也日益增多。发生保险纠纷后,法律无疑成为解决这些纠纷的主要手段。虽然法律也在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断被修订,但是在实际适用法律的时候仍然会遇到困境,因此有必要对现实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  本文从佛山市邮政局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案出发,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以及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两个角度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展开论述,而后在法理及制度分析的基础上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得出对本案的研究结论,并对完善“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以及“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问题阐述了一点自己的想法。  本文主体分为三个部分,以法理分析和案例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为案例综述。该部分由案由、案件事实概述以及案件争议焦点三部分组成,主要从案例的角度出发,研究了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焦点,力图根据案件事实和案件焦点发掘出背后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二部分为法理及制度评析。该部分由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和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的适用两部分组成。首先,笔者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在实施中的困境出发,提出问题,继而重点分析了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时间、范围以及方式等问题;其次,笔者又从疑义解释原则在适用中的困境出发,继续重点分析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等问题。本部分对从法理及制度上理解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三部分为研究结论及完善建议。该部分笔者首先根据第二部分的法理及制度分析,再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从而得出了本案的研究结论。然后,综合法理分析以及本案的研究结论,阐述了笔者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以及“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两个问题一点看法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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