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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不仅仅是私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也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原则,失信行为尤其是背信行为的泛滥会对政治、社会和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产生影响。关于背信犯罪的研究,我国起步较晚,目前我国虽已规定了背信类犯罪,但严格来说我国没有规定独立的背信罪,现有的背信类犯罪也存在一些不足,本文立足于中外现有的关于诚信问题刑法规制的法律体系,结合域外关于背信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对我国现有的背信类犯罪进行研究。 全文除引言外,共分四个部分,大约40000余字,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诚信的法律问题概述。诚信概念最早出现于罗马法之中,我国的诚信概念是从对鬼神的虔诚中发展而来,由于诚信原则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因此它兼具二者的功能,它以最高的指导性统领民商事法领域,同时也以普适性涵盖着公法领域。诚信原则是潜在于公、私法中的共同原则,其与刑法是紧密联系的,刑法中的财产关系除特别原因外同样可以适用诚信原则,我国学界近些年来虽然加强了对诚信刑法保护问题的研究,但仍存在着空白。 第二部分:背信行为的概念和本质厘定。背信行为的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普鲁士法中,刑法领域中的“背信”概念有着丰富的内涵,不能仅从字面上去理解,关于背信行为的概念和本质的学说繁多,而厘清背信行为的本质是理解背信行为概念的关键,目前关于背信行为的本质,学界采取“背信说”。本文在“背信说”的基础上对背信行为的信任关系进行限定,同时对于与背信行为相类似的侵占行为与诈欺行为进行了对比与分析,以更加明晰背信行为的概念和本质。 第三部分:关于诚信与背信问题刑法规制的立法现状。失信类犯罪分为诈欺型、伪造型和侵犯知识产权型等传统失信类犯罪和背信犯罪,通过比较国外对于失信类犯罪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对于传统失信类犯罪的规制是较为全面的,但对于背信行为的规制却不如国外先进。我国现有的背信类犯罪仅是对特殊背信行为进行规制,缺乏独立的能够涵盖一般背信行为的背信犯罪,本文通过对国内背信类犯罪分类的学说进行详细的分析确定了我国现有的七类背信类犯罪。 第四部分:诚信问题刑法规制的不足与完善。我国对于传统失信类犯罪的规制不足主要表现在对于类罪的规制比较分散,可能会造成刑法体系的逻辑混乱,我国对于背信行为的规制不足主要表现在对主体规制不足,对私有制经济保护不足,对个人财产保护的缺失等。本文针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并对背信罪的设置作出了初步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