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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不仅仅在我国有愈演愈烈之状,并且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国际化、全球化的趋势。特别是前不久破获的“金三角”武装贩毒集团代表了当前毒品犯罪发展的趋势。其不仅是简单的毒品犯罪,而且是武装掩护与国际合作相结合,并且公然与警察机关对抗并伴生其他严重的暴力犯罪,给国家与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性。因而我国也对毒品犯罪采取了极为严厉的打击手段,不仅仅在立法上规定了较严厉的包括死刑在内的法定刑,也在审判实践中贯彻了“严打”的刑事政策。但要明确的是,建国以来三次“严打”已经证明“严打”可能在短时期内能起到震慑犯罪人、减少犯罪的效果,但是并不能在长期内消除犯罪,更不能单纯地追求“严打”而忽视了刑法保障人权的功能。在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下,“严打”政策落实到具体案件判决中也需要依据刑法法律条文,对于刑法明确规定的法定与酌定的从轻情节要予以体现。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来说明何时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因而还有需要完善之处,以期更好地控制和遏止毒品犯罪。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判断标准以及刑法学关于犯罪既未遂的理论,对如何确定贩卖毒品罪既未遂标准的疑难问题进行了阐述并且提出了初步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审判实践中贩卖毒品罪既未遂标准及其评析;理论界对贩卖毒品罪既未遂标准的探讨;贩卖毒品罪既未遂标准确立的依据以及最后是几种特殊贩卖毒品行为既未遂的认定。第一部分讨论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判定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处理办法。第一节介绍了我国对于贩卖毒品罪的具体刑事政策以及这种刑事政策在打击毒品犯罪中是如何贯彻的;第二节说明了司法实践中对贩卖毒品罪既未遂标准的认定并对其进行评析。第二部分介绍了刑法理论界关于贩卖毒品罪既未遂标准的各种学说。本部分共分为五节详细列举了实际交付说、契约达成说、出卖行为实施说、持有既遂说以及进入交易环节说这五种理论界提出的判断标准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探讨。第三部分说明了贩卖毒品罪既未遂标准确立的依据。第一节阐述了刑法学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齐备说以及法益侵害说并认为应提倡法益侵害说。第二节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进行定性。第三节确定了应以实际交付说作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第四部分分为三节举例说明了对三种特殊贩卖毒品罪既遂的认定,包括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因交易对象变更或因价格谈不拢而未完成毒品交易的形态认定以及特情引诱贩卖毒品的形态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