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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在20世纪末席卷全球,并日益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生产与生活的方式。作为信息传输的工具,网络以其传播信息的讯速、广泛、交互等特点,成为人类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信息所有人亦因此有了新的获利空间。与纸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信息传播一样,网络信息传输作为信息的一种新的使用方式,应被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以确保信息所有人利益的实现。但网络技术大大降低了信息复制、传播、利用的成本,打破了原有的利益平衡体系,这就要求对网络信息生产者、传播者、消费者的利益进行重新审视,合理扩张与限制版权人在网络空间的权利。 本文主要从成本——效益理论出发,分析网络版权权利扩张与限制的经济合理性,进而最大限度地促进信息的有效传播。正义与效益构成了当代法律的双重价值标准,谁主谁次是一个实践问题。网络版权法作为与经济效益密切相关的一个法律领域,其研究、立法应遵循“效益优先、兼顾正义”的原则,并且这一原则与版权保护利益平衡理论具有内在统一性,符合版权法保护版权人利益,促进信息传播立法宗旨。信息的有效传播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技术的进步;②信息垄断权的明确界定;③信息传播(交易)成本的最低化。网络版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界定网络信息产权,调节信息传播(交易)成本,提高权利效益,以促进信息传播。对网络版权权利扩张的成本——效益分析表明,在版权强保护思想指导下,版权的过度扩张虽然明确界定了产权,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但由此增加了信息传播(交易)的成本和权利冲突的成本,造成权利效益低下,阻碍了信息的有效传播。简化信息产权交易成为平衡各方利益,促进信息传播的唯一有效途径,授权许可、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合理使用是OS曰霎司兰1 砌十生村N丁\’..。一M \lAS工ERS THESIS 规制产权交易的主要形式。假定网络信息生产者、传播者、消费者都是经济理 性的主体,最求效益最大化是其行为的目标;根据微观经济学的成本一一效益 理论和均衡原理,信息生产者、传播者要求为创作、传播作品所投人的成本以 及为确保版权作品的经济利益的实现所作的努力与其所获得的收益在边际上达 成均衡;信息消费者要求为获取并消费信息所付出的成本与其所获得的收益在 边际上达成均衡,以两者均衡所界定的净效益的正负分别确定授权许可、法定 许可、强制许可、合理使用经济临界点,也即是寻找网络版权经济利益的平衡 点。同时文章从法理与惯例的角度分析这几种产权交易形式存在的必要性、可 行性以及具体的法律适用,认为由于技术与制度的进步,信息传播、利用成本 正在降低,按照成本一一效益理论及均衡理论,合理使用的范围应当适当缩小, 并部分向法定许可、授权许可转变,且并没有因此给信息消费者带来利益的实 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