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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证券市场发展如火如荼,纵观各国发展历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案件屡禁不止,证券虚假陈述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交易秩序,妨害证券市场蓬勃发展,更打击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上看,重型轻民的思维方式使得我国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方面的立法不完善,也缺乏丰富的审判经验。2002年1月15号最高院颁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打开大门。2003年2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虽然进一步完善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审理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但由于缺乏司法理论的支持和实践经验,司法适用在前置程序、因果关系、系统性风险的认定等方面争议不断。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因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时不再设置前置条件。证券行业专业性比较强,前置程序取消后缺乏相关配套规定等法律不完善问题导致投资者维权受到阻碍,法院在审案中会出现说理不充分,适用法律僵硬,甚至同案不同判等问题,严重损害司法权威。论文以赵娥英诉福建九州集团虚假陈述案为切入点,分析我国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损害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对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完善建议。论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包括以下部分:第一部分:关于赵娥英诉福建九州集团案的案情介绍及存在的三个争议焦点,即前置程序的适用、因果关系的认定、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范围的确定。第二部分: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前置程序分析。分析在本案中前置程序的适用及理论界存在的争议、在适用中的问题及目前前置程序取消后的影响。第三部分:对证券虚假陈述认定的因果关系分析。以我国法律对本案因果关系的认定,引出我国对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介绍美国关于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是如何规定,以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启示。第四部分:对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分析。首先分析本案系统性风险的认定。系统性风险对认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影响虚假陈述的范围很重要,其可能属于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即原告的损失可能是系统性风险造成而不是被告虚假陈述造成,在认定赔偿范围时需思考如何排除系统性风险的影响。第五部分: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的完善建议。包括现阶段取消前置程序使权益受损人有了自由选择权,使当事人可以自己起诉也可等相关机构处罚获得足够证据后起诉,可逐步扩大有权做出前置程序的主体范围;设立相应的证券法庭,培养一批精通证券交易专业知识的法官,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避免讼累;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限,完善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程序,使行政机关及时确定上市公司违法与否,减少投资者的损失;规定诱空型虚假陈述的求偿程序,虽然目前以诱多型虚假陈述为主,但在实际中仍存在诱空型虚假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