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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投资基金的一种形式,之所以称之为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两者之间主要是因为募集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私募基金是典型的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的方式,由基金管理人运作所募得的投资人的资金,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货币等金融工具,以获得投资的收益。私募基金除了具备投资基金的一般特征,同时也有其本身的特征:它是一种以非公开的方式(即不允许使用广告的方式进行宣传),面向机构投资者,或一些实力雄厚的个人募集资金,并以投资基金的方式来运作。私募基金不是传统的金融工具,它的产生和发展,是伴随着整个金融体系和法律制度的不断演变而形成的,因而也是一种必然趋势。对于私募基金在法律上的界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也一直存在争论。在我国,私募基金往往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互相混淆,互相交叉。从根本上看,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可以看成是一种类似于信托的法律关系,在实务界,私募基金多以信托、有限合伙、公司制等形式来运作。我国的私募基金是近十几年才起步的,在它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诸如合法性、内部规范性、外部监管、运作层面等问题。借鉴先进国家私募基金立法的经验,同时立足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对我国私募基金进行法律层面的规制,建立有效、系统的法律体系,是非常迫切的,同时,也对我国的基金业、金融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包括私募基金概述、私募基金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私募基金的历史、现状及问题、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等,笔者借鉴国外有关私募基金立法与监管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并以新疆“德隆系”旗下的金新信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2亿元的典型案例为引子,试图设计出适用于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制度和体系。由于私募基金根据其投资目标来划分,可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鉴于证券市场和股权市场在市场形态、运作模式、退出机制等各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本文将研究重点放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