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在城市化进程的影响下,我国建筑行业以迅猛速度发展。与此同时,经济市场中充斥着众多不稳定因素,使得合同成立的客观基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会造成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在此背景之下,情事变更原则在我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得以确立。情事变更原则具有高度抽象性,不同类型合同适用该原则的基础不尽相同,本文只选取一类合同,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研究。本文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入手,分析情事变更原则在该类合同中适用的必要性。列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能引起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风险类型。对采用不同计价方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可能性进行分析。重点研究情事变更原则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困境并提出解决办法。细化情事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原则及标准。除引言之外,文章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分析情事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适用的必要性。情事变更原则的确立有其必然性,作为一项具体法律原则,是由诚实信用原则发展而来,是对契约严守原则的补充。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时间长,合同履行过程中易受外界因素影响,建材市场不稳定以及建筑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弱等原因,使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基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时常会发生变化,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极具必要性。第二部分对可能引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基础变化的风险进行类型化分析,通过该分析可以发现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以及显失公平的概念具有相似性,容易被混淆,因此进一步分析它们之间的区别。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这也会影响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对其进行分析也是类型化分析的一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类型主要有:不可抗力,原材料价格和劳务费用变动,工地异常状况以及政策、法律法规变化。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区别的关键在于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的结果不同。不可预见并不能承受的风险和可以预见但不能承受的风险应当属于情事变更,不可预见但可承受的风险和可预见也可承受的风险是商业风险。情事变更与显失公平的区别主要在于当事人的主观态度。不同计价方式的建设施工合同均有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空间,但以固定价格合同为主。第三部分从六个方面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困境,包括:司法实践中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不应过于保守;当事人不能约定排除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因为招标和投标程序的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应以合同内容的确定为标准,而非合同成立;分担因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而引发的损失时,应当考虑双方的实际损失和收益;情事变更应当构成免责事由。第四部分在前一部分分析的基础之上,明确情事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标准:第一,须有情事变更情形的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主要是指建材价格、劳务费用上涨和政策变化;第二,由于招标和投标程序的特殊性,情事变更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确定(即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后履行完毕以前;第三,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工程迟延,延迟期间发生情事变更的,不适用该原则;第四,情事变更是当事人在合同内容确定之时无法遇见的;第五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