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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发展,物流行业发展更为迅猛,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增多的同时,私人汽车也开始进入普通家庭,变得大众化,尤其摩托车、电动车更是比比皆是,这给我国公民带来出行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即交通肇事案件明显呈上升趋势,这引起了刑法学界及广大市民的广泛关注,虽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都对交通肇事罪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但理论和实践中仍然莫衷一是。在本文中,笔者从概述、逃逸行为、自首、共犯以及赔偿等方面对交通肇事罪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能对交通肇事罪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主要论述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部分:交通肇事罪的概述。主要论述了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的相关问题。笔者认同这样一种观点,即交通肇事罪概念的准确表述应当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依据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交通工具搭乘人员和指使、强令他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换句话说,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本罪属于一般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本罪的危害行为是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危害结果是造成法律规定的严重结果,在论述本罪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可以采取假设法进行验证。第二部分: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有关问题探讨。论述了交通肇事“逃逸”的内涵、“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界定及法律性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定罪量刑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主要论述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质及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复杂情况的定性及处置;从逃逸致人死亡主观方面的争议和主观上是过失两个方面更详细地论述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问题。第三部分:交通肇事罪自首、共犯问题研究。该部分首先从理论界定和实践判定的角度对交通肇事罪自首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其次,从问题的提出、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三个维度对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相关问题作了详细介绍。第四部分:交通肇事罪赔偿问题研究。此部分研究了两个问题:第一,交通肇事罪中赔偿能力问题。笔者从刑法立法目的和刑法原则两个角度对此进行了系统阐述;第二,交通肇事罪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对于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笔者认为被害人有权就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从法理和刑法的局限性方面解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