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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处于社会结构转型、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关口,各社会主体利益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相互摩擦碰撞,在目前的社会框架内产生了大量权利被制度所排斥的权利弱者群体。较之生理性、经济性等弱者群体,权利弱者的存在更加顽固也更加广泛,隐形的权利特征和制度因素决定了其隐蔽性和复杂性。同时,权利弱者消解措施也是其他类型弱者保护方案原则的先行和参考,具有较高的代表性。目前,我国通过大量的法律和制度构建改变了部分权利弱者的权利现状,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公正分配也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在实践中,尤其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下,相关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之处导致了一些权利弱者问题的产生或存续,表现在部分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一方面受到制度架构的排斥,另一方面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形成了选举权利弱者群体。不仅如此,部分生理性弱者和经济性弱者也因政治权利存在弱势,从而不能通过人大选举制度表达诉求、寻求权利保障。就此意义上讲,权利弱者忆成为我国人权保护的重要短板和制度缺陷的“放大镜”,研究人大选举制度下的权利弱者及其消解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采用比较方法,对于生理性弱者、经济性弱者和权利弱者的外在表现和生存环境进行综合比较,总结权利弱者的特征和权利状态,探讨权利弱者与其他弱者类型的内在联系,借以发现权利弱者消解研究对于社会弱者权利现状改观的基础性作用;运用价值分析方法,对于有助于权利弱者问题消解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价值考量,深入发掘《宪法》、《选举法》、《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条文的弱者权利保护价值,探索其正义性、利益平衡性、实践性等价值层面。同时,也揭示了权利弱者消解对于完善人大选举制度、促进社会公正、丰富权利与人权理论、平等权理论、秩序与安全理论的重大实践和理论价值;除此之外,运用规范分析法,调查研究了当下人大选举制度的相关立法缺陷和实施瓶颈,包括在人大选举制度运行框架内权利弱者不理想的相关权利现状,通过竞争机制、监督机制以及选举诉讼制度问题的分析,结合相应机制的立法目的,探寻竞争机制、监督机制、选举诉讼制度以及人大选举制度框架内选举权利弱者权利的应然状态。在此基础上,提出确立竞选权、完善选举罢免制度以及架构选举诉讼制度等制度创新或完善措施,以此实现选举权利的正当行使和依法救济,以期权利弱者的消解乃至社会强弱对峙现状的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