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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被广泛运用,贯穿于权利的终局性裁判、权利的实现、权利的临时性保护,对于保障当事人各阶段的诉讼权利具有重大意义。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裁定的救济规范供给不足,然而在实践中对于一些套用判决救济程序的裁定的审理却久拖不决,严重影响诉讼的推进。换言之,综观我国民事裁定救济实然状态,呈现的是一种救济不足与救济过度的悖反现象。呈现此现象的缘由在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裁定之救济规定存在不足以及目前所规定的救济措施没有考虑到民事裁定其所具有的独特性。凡对于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为予以必要的救济乃正义的应有之义。在程序保障思潮的影响下,固守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将是没有前途的。我国民事裁定救济体系之完善乃我国民事诉讼法走向精细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步。在这一过程中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益的价值冲突,寻求平衡点是完善民事裁定救济体系的先导。本文选取民事裁定救济这一较老之话题,但期“周邦虽旧,其命维新”,能对民事裁定救济提出一些新的想法。本文分四章,主要内容如下:民事裁定救济的完善应当立足于民事裁定的独特性,重点关注其与判决、决定等的区别。故第一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民事裁定与民事裁定之救济基本理论问题。针对前者,主要论述了民事裁定的含义与适用范围、民事裁定的分类、民事裁定之既判力、民事裁定的生效时间。详言之,指出了我国学界大多从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来定义民事裁定,但由于程序性事项与实体性事项在实践中难以区分,所以影响到我国民事裁定的理解适用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甚至法条的规定也存在逻辑不通之处;简要阐述了当前学界关于民事裁定分类的几项标准,以期对民事裁定分类救济有所启发;提出了民事裁定之既判力存否应当结合裁定解决的事项进行具体分析;民事裁定发生效力的时间与民事裁定之救济方式息息相关。针对后者,主要阐释了民事裁定救济的含义、民事裁定之救济存在的意义、民事裁定之救济所应具备的要件。详言之,提出民事裁定的救济应属第二次性救济,救济客体主要是静态意义上的民事裁定,民事裁定救济应该包括民事裁定的补正;分析了民事裁定的救济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权益、吸收当事人不满情绪、保障法律的适用统一、提高上诉审效率;民事裁定的救济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实质要件,即提起民事裁定救济的主体应包含利益第三人,不必要给予所有的民事裁定以救济,实质要件应采形式不服说,救济应符合一定的程式及时间要求。第二章主要归纳了我国现行法下民事裁定救济的模式,透视出当前民事裁定救济模式所存在的问题。首先概览我国现行法下形成了一个包括上诉、复议、异议、另行起诉、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方式的特有救济模式。其次分析了我国民事裁定救济体系存在部分救济措施适用范围不明或适用狭隘、各种救济措施之间衔接不明且缺乏层次性、类似救济之措施不好区分等问题。最后阐述了特别法关于民事裁定之救济措施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之间的衔接与衡量。对特别法中对民事裁定的救济与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不同进行了比较,提出其衡量与衔接应该遵循新法优先、特别法优先以及特别法之适用与一般法适用之综合考量等原则。第三章主要从横向比较与纵向历史分析的方式对民事裁定之救济进行考察。横向主要是从比较法的角度入手,通过检视两大法系关于民事裁定救济的相关规定,指出我国民事裁定救济所存在的问题。大陆法系选取了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德国、日本,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的抗告程序、异议程序、再抗告程序;分析了德国的即时抗告、附带抗告、法律抗告等制度;分析了日本的可以提起抗告的客体范围、再抗告、许可抗告等规定。发现大陆法系关于抗告制度的规定也存在着立法体例、客体、抗告种类等区别。英美法系则主要分析了美国的中间上诉、附带裁决等相关救济措施。最后,也对前苏联民诉法关于民事裁定之救济相关内容做了一些论述。比较后发现:我国民事裁定救济正向规定救济范围的立法体例存在挂一漏万之嫌,没有规定民事裁定的独立救济程序不利于当事人权益保障,没有规定相关救济措施的具体适用程序导致实践中适用混乱,没有规定民事裁定的补正制度。同时也发现我国民事裁定救济模式受前苏联法的影响甚重。纵向则主要从历史的角度分析,简要回顾了清末变法以来关于民事裁定救济的立法变迁,对我国没有规定独立民事裁定之救济程序做了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分析。第四章主要是对完善我国民事裁定救济的构想,一方面对民事裁定救济之基本价值进行了思考,提出应找到公正与效益的平衡点。另一方面主要从解释论(应用论)与立法论的角度入手提出意见。解释论的路径主要包括对现有救济措施适用范围的衡量,主要选取了再审范围明确化进行分析;执行程序中部分裁定救济的解释论分析,结合最高法院提出的裁定→异议→复议的救济模式进行评述;还进行了现有救济措施的层次化衔接分析;认为民事裁定分类救济之可行。立法论的角度从完善现有救济措施,考察建立民事裁定独立救济程序入手。针对前者主要对现有救济措施适用范围的扩大化进行建议,还对复议程序的听证化设计进行了分析。针对后者则主要考察我国建立民事裁定独立程序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并提出了构建独立救济程序的相关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