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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新型多发性犯罪,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合同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但是,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如何正确认定该罪还有一些争议。本文主要围绕合同诈骗罪争议较大的五个问题,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了初步探讨。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约31000字。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界定。该部分着重探讨了三个问题。其一是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内涵。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内涵是在市场经济中体现合同诈骗犯罪的客体性质和合同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财产合同。其二是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外延。笔者系统探讨了《合同法》、《担保法》、涉外经济合同中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种类。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国家合同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其三是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形式。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以书面合同为原则,口头合同为例外。这里所说的口头合同,应仅限于经济合同的口头形式。二、合同诈骗罪犯罪对象研究。首先,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应是公私财物,而非合同本身。其次,笔者探讨了不动产、知识产权、非法取得的财产、违禁品以及劳务能否成为合同诈骗的犯罪对象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不动产、非法取得的财产、部分违禁品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而知识产权和劳务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三、合同诈骗罪中犯罪目的研究。该部分着重探讨了三个问题。其一是“非法占有”与“非法占用”的区别问题。刑法上的非法占有完全可以理解为非法所有,而非法占用则是意图非法利用他人的财物为其牟利的意思。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下,“非法占用”可以转化为“非法占有”。其二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时间的认定问题。笔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只能存在于合同签订之前或合同签订之后对方当事人交付(处分)财物之前。而不存在所谓的事后的故意。其三是“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问题。笔者认为,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及综合评判的评价方法,并提出了十种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况。四、合同诈骗罪“数额”问题研究。该部分着重探讨了三个问题。其一是合同诈骗罪数额的科学内涵问题。笔者对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作了大胆设计。其二是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问题。合同诈骗罪数额的认定标准应以犯罪造成的直接损失额为准,同时以合同标的额作为量刑因素考虑。数额计算标准应以诈骗行为当时、当地该物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同时参照被骗者的实际损失。其三是连环合同诈骗数额和共同合同诈骗数额的计算问题。五、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该部分着重探讨了两个问题。其一是民事欺诈行为的含义及特征。其二是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联系与区别。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在性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法律后果这五方面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