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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是《保险法》的特别法,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二者的规定有很多重复甚至矛盾之处。为使《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更加完善,并使其与《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相协调,本文对《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 本文以比较《海商法》与《保险法》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合同法、保险法和海上保险法的基本理论,适当参照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及其他一些国家的规定,并适当参考海上保险合同条款,对我国《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是否应引入投保人的概念,如何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告知义务,保证义务,损失补偿原则,重复保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海上保险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以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等问题,进行了详细深入的研究,分析了《海商法》相关规定与《保险法》的重复之处、规定不完善之处以及规定合理之处,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哪些规定应当删除,哪些规定应当修改以及如何修改。 本文通过研究认为,为完善《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应该删除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严格遵守保证的义务等规定,适当修改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告知义务、重复保险、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