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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出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规定,这一法律规定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设立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开创了我国公益诉讼立法的先河。然而新出台的法律规定有关民事公益诉讼的条款规定得过于简单,在司法实践中民事公益诉讼仍面临着许多尴尬的局面,为此,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工作仍需继续进行。本文结合理论与实践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现状,从四个方面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进行论述:首先,笔者从对民事公益诉讼概念的界定入手,对公共利益、公益诉讼等相关概念的含义进行界定,并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征进行总结概括。对相关概念的界定和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特征的总结,以进一步能明确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其次,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我国的民事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诉讼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这三类诉讼制度的相同之处与不同之处,以进一步明确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性质与功能。再次,对我国目前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与我国社会发展现状相适应的。通过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来进一步说明目前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紧迫性。最后,笔者在本篇论文的最后一章中用了大量的篇幅对如何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进行了论述。笔者分别从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模式、诉讼主体、受案范围与管辖法院等六个方面对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