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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经济发展,民事主体之间交易活动的频繁,近年来由居民购买农民宅基地房屋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不断涌现。该类案件往往涉及到买卖双方的基本生存利益,直接影响政府拆迁规划工作的进行和社会的稳定。笔者作为基层法院法官,结合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研究农村宅基地与房屋的所有权演变过程以及农村房屋的交易习惯,论述并分析北京地区对于该类买卖合同有效性的判断及依据。并通过分析农民提起买卖合同诉讼的真正目的,对该类合同的妥善处理提出自己的建议。
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为引言。介绍居民购买农民宅基地房屋的概念和该类买卖合同的特殊性。
第二章至第五章为本文的主体部分。第二章分析农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权属的历史演变和现实影响,论述该类房屋买卖合同被居民及地方主管部门接受的正当性。
第三章分析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案件的案件审理情况,介绍审判中对该类案件的不同处理意见与相应的法理及政策考量。
第四章分析现阶段认定该类合同无效的不合理之处。并根据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要件,结合地域特点对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农民房屋的合同效力进行分析。并介绍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及例外情况。
第五章梳理审理该类案件的工作要点及审判职能延伸的对策建议,并结合当事人诉讼目的分析当前赔偿标准的不足之处,提出新的赔偿标准思路。
第六章为结语。指出该种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系从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予以考虑,法官应防止滥用裁量权力,相对公正合理的做出理性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