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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平台用工涉及广泛领域,如网络约车、共享自行车、共享汽车、在线直播、互联网金融、在线餐饮和互联网医疗等。其用工类型的复杂性及特殊性对传统劳动关系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动摇了传统劳动法律关系的理论基础并引发了一系列现实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网络平台用工对传统劳动法律关系要素的影响入手,具体分析其在劳动主体的从属性、劳动行为、劳动条件、劳动者权利、网络平台义务等方面的变化,针对这些变化,不仅需要从理论上对网络平台用工性质及其劳动法律关系要素进行深入探讨,建议增加中间类型劳动主体、包容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灵活性、注重网络平台用工劳动者的权利保护;还需要从法律层面上为规范我国网络平台用工劳动关系提出建议,如淡化传统劳动关系主体的隶属性特征、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特色工会”的调整模式、统一网络平台用工主体责任内容的认定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