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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是我国民法一个鲜有比较法类似个案的权利类型,学说讨论有欠深入,司法实践亦不活跃。本文以荣誉的本质、构成要素和类型为基础,论证“荣誉权”在权利体系定位、实践可行性和救济必要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检讨“荣誉权”作为民法权利的正当性。引言部分主要交代问题意识的来源、全文的论证框架以及研究方法。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界定正当性检讨的前提性问题,包括荣誉的本质、荣誉构成要素、荣誉和名誉的比较以及荣誉的类型化。荣誉在本质上是一种评价,是特定的机构或团体依凭特定化或专业化的标准,通过特定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积极评价。相比名誉,荣誉在主观利益和客观利益的关系、存续状态、评价主体、评价标准、评价方式、评价结果及表现形式等多个方面存在不同。荣誉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存在和演变牵涉到社会的权力分配、专业分工及价值观多元化等现实因素,可以根据评价主体性质、评价对象的范围这两个标准对荣誉作大概的类型化。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揭示“荣誉权”在体系定位上的两难。鉴于“荣誉权”已为立法所肯认,学说亦有所阐释,该部分以现行立法和已有学说为研讨基础。总体而言,从解释论上无法探知“荣誉权”性质为何的确切答案。学说上,荣誉权肯定说就定性问题存在人格权说、身份权说、双重属性说的不同观点,但人格利益的固有性和民法上“身份”的特定内涵决定了诸种观点的不足,“荣誉权”难以和传统私法权利体系相兼容。所以,荣誉权肯定说本身需要检讨。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论证救济实践的可行性缺失。荣誉的评授依赖一定的权力因素,能够剥夺荣誉的一般是荣誉授予人或者和荣誉获得者存在隶属关系的机构,一般第三人不可能引发荣誉消灭的后果。“荣誉权”的绝对性并不成立。若公主体授予的荣誉被非法剥夺,受害人依“荣誉权”主张救济并获胜诉,会导致民事裁判要求公权力主体作出须经公法授权的行为,这一方面逾越了公法和私法所当恪守的界限,另一方面也让民事法院负载了不可承受的重担。通过对二则案例的解读可以发现,此一法理障碍确实导致了实践中可行性的缺失。文章的第四部分主要检讨“荣誉权”的必要性。在证伪可行性的前提下,必要性问题转化为:是否存在其他既符合法理又具可行性的救济机制?就此问题,该部分区分了涉及但不损及荣誉的侵害和损及荣誉的侵害。于前者,民法的保护机制可以提供相应的救济;于后者,尚须依荣誉的四个基本类型探求对应的救济路径,荣誉的复杂性决定了救济机制的多元和配合特征。立法论上,法益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助于沟通公私法,促成荣誉利益的侵权法保护,但“超越公私法”的法理障碍依然存在。对涉及荣誉的侵害形态及救济的类型化分析亦表明,“荣誉权”独立模式提出了诸多附带的理论和实践难题,徒增制度成本,有碍救济效率,不具备必要性。结论部分主要说明,体系定位两难、救济实践缺乏可行性和必要性,决定了“荣誉权”并不具备作为独立民法权利的正当性,而且作为个案,此一正当性的阙如提醒我们应重视立法和学说的协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