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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被害人特殊体质的侵权案件,也即英美法国家侵权法上的“蛋壳脑袋”案件,这类案件中,由于被害人本身具有某种特殊的体质,使得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超出预期程度,本文欲就此类案件侵权责任的确定和责任范围的界定进行一些学理探讨。国外侵权法实践上基本一致肯定了一项基本规则,即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仍需就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而不得以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作为抗辩理由(“蛋壳脑袋”规则)。其背后蕴含的法政策值得我们思考,其背后是否拥有充分的理论支撑,更值得我们研究,在涉及被害人特殊体质的侵权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增多、而我国立法不存在相应规定的情况下,有必要对国外相应制度规则进行借鉴。研究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的影响在理论上主要有两条路径,一条是通过研究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的影响进而达到对侵权责任的影响,另一条则是通过特殊体质对过错的影响来分析其对侵权责任的影响。目前学者主要集中在对前者的分析和考察,并产生了颇为丰富的理论成果,可预见说的形成与发展,风险理论的继承与发扬,条件与原因的界定,从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角度对特殊体质进行不同的定位,但他们努力的方向近乎一致,那就是支持“蛋壳脑袋”规则的适用。从这些学者的分析论证中,我们发现存在着这样一些无法回避同样无法解决的问题,一是在这类侵权案件中,无法从道德或者法律政策上给予侵权人方或者被害人方绝对的支持或者打压,因为双方都不存在相应的可责难性;二是侵权人方在注意义务与责任的配置上无法实现一致,我们无法接受一个行为人在生活中必须保持这么高度的谨慎,以防止接触的对方拥有“蛋壳脑袋”所带来的危险,但责任却并不止于此;三是这种传统的法学分析方法似乎无法对此类案件作出精细的判断,也就是特殊体质的度的问题无法通过逻辑推理得到解决。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决定放弃第一条路径的努力,转向过错,同时引入经济分析的手段,以注意义务的配置作为切入点,重新考察过错和责任的关系,力图使此类案件能够获得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通过区分故意与过失两种主观状态,从最优化也就是社会总体成本最低出发,以激励行为人向这个方向努力为目标,分别进行最优化的注意义务配置,违背义务配置的任何一方即存在过错,借此划定侵权责任的界限。在侵权人故意侵权的情况下,无论被害人是否采取了防御,侵权人须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侵权人过失的情况下(过失的判断不采特殊标准,依一般人正常的注意义务即可),被害人根据较为严格的注意义务标准(取决于是否避免参与具有具体危险的活动)判断过失状况,进而考虑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及减轻责任。结论基本上支持了“蛋壳脑袋”规则的适用,并提供了更为清晰明快的分析方式,使特殊体质的度具备了被精细化考察的可能,但这种分析放弃了法律政策的考量,是一个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