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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打击金融犯罪,严密刑事法网,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为我国金融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2006年至今,本罪在司法适用上呈现出明显的扩张趋势,这也是我国近年来金融犯罪呈扩张态势的表现之一。本文行文脉络大致如下:第一章引出话题和分析问题。通过研读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发行自2006年增设本罪以来,案件数量急速增长,虽然原因众多,但亦能一定程度上体现本罪扩张适用的态势。进一步分析问题成因可知,本罪扩张适用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本罪的保护法益不明确。大多数法院判决书中都将“金融管理秩序”作为本罪的保护法益,少数法院则在此之外还将“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所有权”或“信贷资金安全”作为本罪的保护法益。保护法益的不明确,是本罪得以扩张适用的根本原因。二是对本罪构成要件的解读过于原则化,不够具体。大多数法院在裁判时通常以“情节严重”、“重大损失”等原则化的裁判理由作为定案根据,但又未对“情节严重”、“重大损失”进行具体的解释说明。由于相关司法解释的缺失,各地法院对本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导致本罪在某些情形中得以扩张适用。这样一来,使得骗取贷款罪沦为口袋罪,模糊了民事纠纷、行政处罚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浪费了刑事司法资源,妨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第二章着重分析骗取贷款罪的保护法益。在法益的二元划分中,法益分为个人法益和集体法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绝不仅仅是其私有财产,其背后更蕴含着集体利益,故本罪的法益应是集体法益。一方面将金融管理秩序作为该罪所保护的法益,太过笼统,混淆了同类客体和单一客体的概念,不当的扩大了该罪的处罚范围。一方面将本罪犯法益界定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所有权,又不当的缩小了本罪的处罚范围,导致得出只要银行等金融机构未遭受损失就不应定罪处罚这样明显不妥当的结论。本罪的保护法益应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保护信贷资金安全的具体含义应为:一,保护信贷资金不遭受实质之损失;二,保护信贷资金不陷入无法回收之风险。第三章分析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不同的犯罪类型其客观构造形式亦不相同。《刑法》为骗取贷款罪规定了结果犯和情节犯两种犯罪构成形式。其中,“造成重大损失”属于结果犯的构成形式;“有其他严重情节”属于情节犯的构成形式。根据《追诉标准(二)》的规定,“重大损失”是指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20万元及以上的经济损失,“其他严重情节”则包括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100万元以上和多次骗贷两种行为。第四章主要是寻找限制该罪适用范围的合理路径。在明确了骗取贷款罪的法益和构成要件之后,准确适用该罪还需要认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该罪与其他金融犯罪的界限。合理认定骗贷数额,做到罪刑相适应,合理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