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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是维护中小股东权利的一条重要途径。2005年我国《公司法》首次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但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实践效果却一直不甚理想。在实践中,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不仅对中小股东的激励作用不强,并且也容易被他人恶意利用。本篇论文的研究目的正是要解决股东代表诉讼的这一难题,即要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寻找出一个平衡点,既能激励中小股东维护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其正当权利同时又能防范其被他人恶意利用。基于此本文首先从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概论出发,介绍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内涵、特点及其产生背景和条件。其次着力分析股东代表诉讼现阶段在中国遇到的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中小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积极性不够且易被他人恶意利用。最后尝试着提出一系列解决现阶段存在问题的方案。一方面从明确适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采取诉讼激励措施、保障股东知情权三个方面来提高中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则从程序和实体两个角度对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加以了限制,以防范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被他人恶意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