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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商业银行营业部主任胡某挪用客户资金用于购买基金,对于本案,有观点认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有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从争议的焦点来看,其分歧主要表现在:1.本案行为人使用的资金是否为“公款”。2.本案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挪用。3.本案行为人挪用的资金是否为“归个人使用”。本案资金是存入该国有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公款。从挪用的字面含义出发,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是指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暗地里、背着组织或个人将公款挪作自己使用,而从该案行为来看,行为人的行为具有非法性、秘密性和个人私利性,应被视为“挪用”。以分析刑法规定和理论上的争议为基础,挪用公款中的“归个人使用”应当作如下理解:其一,将公款供本人或者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其二,以个人名义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从本案事实来看,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条件。因此,从整体上看,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条件,构成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