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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写作目的集中关注于中国传统契约的一个特殊现象,即契约文书的成立需要书写成立理由,这种现象的出现在深层次上是我国制度与文化合力造成的,因此对成契理由的性质分析也就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揭示我国特有之文化心理及精神过程.写作从契约的一般知识开始,简单地介绍传统契约的研究状况、契约种类和契约组成要件.在第二部分对成契理由进行了一般性的概述,介绍其出现的历史过程,并对成契理由进行初步的特征分析.文章的第三部分对成契理由进行了系统分析,即从系统论的角度对契约进行系统内和系统外的双重分析.这种分析的目的在于,从家庭关系、亲邻关系、国家土地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对成契理由的出现做深入的文化、制度和思想的剖析.在第四部分,关注一个奇怪的现象,在中国法制近代化之后,传统契约的成契理由由无又有,并且在1982年浙江的一份契约中,传统契约的全部要件重新出现.这种再现拥有着哲学上的意义,即意识与存在关系上的意义,其值得注意的并不在于意识滞后于存在而消失,而在于如果意识是存在的常规表现,那么我们的百年法制近代化的成就应该受到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