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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舞弊是指公司通过对财务报告进行系统性的操纵,如故意错报、漏报或未及时披露公司的重大事项,而使信息披露虚假以致严重误导信息使用者。财务报告舞弊将会扭曲资本配置的合理性,扰乱资本市场的发展秩序,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前期的经济学理论和研究成果已经告诉我们治理财务报告舞弊要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入手,也就是要处理好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即股东会与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之间的相互关系。本文收集了自1993年以来,因财务报告舞弊而受到证券监管部门(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处罚或接受调查的上市公司共95家,首先系统了归纳总结了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特征,然后进一步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深入探究财务报告舞弊与公司治理的相关性。本研究共选取了65个舞弊样本,并且找到65家行业相同、规模相似的公司组成控制样本,作比较研究之用;然后建立了一个适合中国资本市场的,基于公开披露信息的财务报告舞弊模型,并运用逻辑回归的方法来检验本文的假设。
本文研究发现,财务报告舞弊与实质性第一大股东的比例显著正相关,与股权制衡度显著负相关。这说明了实质性第一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越强,其出于个人私利而披露虚假财务信息的可能性越大;
而第二大股东的存在对于控股股东的行为有着一定的遏止作用;但是在对董事会的规模以及董事会的开会次数研究方面,并没有发现企业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并且样本公司与整个上市公司的均值以及中位数都非常接近。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自主性行为并不强,反映了我国上市公司在完善董事会结构上的不自觉性。本研究的主要贡献是:首次系统归纳和总结1993年至2005年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特征;此外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公司治理与财务报告舞弊的模型进行了完善,更加全面地分析了公司治理因子与财务报告舞弊相关性;本文还提出了实质性大股东的概念,首次验证实质性第一大股东而非法律形式上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财务报告舞弊之间的相关性。本研究有助于深入分析治理财务报告舞弊的方法,促进上市公司的监督治理,完善政府政策监管,为进一步的学术研究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