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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撤销案件(以下简称撤案)制度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较为简单,公安机关在立案以后,除了依据第十五条的规定,仅有在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公安机关才能够撤案。然而在实务中,公安机关撤案的情形突破了立法的规制,并暴露了很多问题,亟待进一步规范。在对H省X市公安机关2014年至2016年撤案的数量、种类、原因等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了检察机关介入撤案存在的通知撤案权滥用、恣意建议撤案、公安机关和解撤案无法律依据以及没有监督等问题,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应扩大通知撤案的范围、禁止检察机关建议撤案、有条件的赋予公安机关和解撤案的权力以及允许对犯罪嫌疑人无受审能力的案件进行撤销等建议。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约二万五千字。第一部分是对H省X市公安机关撤案实践状况进行了认真细致地总结、梳理。介绍了该市公安机关撤案的数量、种类,撤案的动因和依据以及撤案的程序。撤案的数量及种类这部分内容包括了2014年至2016年三年中X市公安机关撤案的数量和涉及的72个具体罪名;根据调研的情况,在撤案的动因和依据这部分内容中,列举了11个撤案的动因和5个撤案的依据;在撤案的程序中,指出了该市公安机关撤案的四级审批机制。第二部分是根据实际调研的情况,分析X市公安机关在撤案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检察机关介入撤案存在的问题、和解撤案于法无据及没有监督的问题、对犯罪嫌疑人无受审能力撤案于法无据的问题、撤案适用的依据及法律规定混乱四个方面的内容。然后文章从程序法治意识不强、程序制裁规则缺失、法律规定的不健全、节约司法资源的现实需要等方面分析了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第三部分是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的具体状况,对改革完善我国公安机关撤案制度提出建议:总体上应扩大公安机关的撤案范围,具体包括建议有条件的赋予公安机关对轻微刑事和解案件撤案的权力、禁止检察机关建议撤案、扩大检察机关通知撤案的范围、明确公安机关可以在嫌疑人无受审能力时撤案、赋予公安机关对疑案撤案的权力。最后对改革完善公安机关撤案的具体条件从撤案范围的调整、撤案条件的完善、撤案程序的规范、撤案监督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