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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制度1以担保出卖人的价金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与传统的动产担保方式不同:所有权保留制度以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作为担保而无须买受人另寻担保物;买受人在所有权转移之前占有、使用标的物,具有物尽其用的效率性;且所有权保留的设定和实现手续较简易便捷。在信用经济背景下,交易双方利益实现具有位序性,2而所有权保留制度有效保障了信用供与。因此,兼顾了交易安全和交易迅捷的所有权保留制度具有一定优势。但同时,因为所有权保留买卖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与所有权归属分离的独特制度设计,所有权保留制度在权利结构上具有特殊性;加上之前所有权保留在外部公示上的缺失,在实践中极易产生所有权保留买卖双方及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本文从所有权保留买卖后,所有权保留出卖人或买受人能否为第三人设立质权的角度出发观察所有权保留制度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冲突。第一、在所有权保留出卖人为第三人提供动产质押时,所有权保留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但并不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权能。在所有权保留买卖生效后,未经买受人的同意,出卖人没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一、在所有权保留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第三人设立质权时,所有权保留出卖人对标的物为间接占有,出卖人可以指示交付的方式为第三人设立质权。且质权人委托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辅助占有并不会否定动产质权的设立或认定动产质权消灭,动产质权是否设立或消灭需以质权人是否丧失对标的物的管控为准。二、在所有权保留买受人未同意出卖人为第三人设立质权时,所有权保留出卖人可通过现实交付的方式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三人,所有权保留公示方式采登记对抗主义时,登记是作为判断第三人善意与否的一个参考要素。若第三人善意,即所有权保留未登记且第三人不知质物为所有权保留标的物时,第三人可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第三人可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第三人恶意时,质权人仍可取得质权,但在该情形下,质权在效力上劣后于买受人的期待权。第二,在所有权保留买受人为第三人提供质押时,所有权保留买受人对所有权保留标的物不享有所有权但享有期待权,期待权作为一项权利具有处分效力,因此期待权具有可质押性。一、所有权保留买受人现实占有标的物,在所有权保留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标的物上为第三人设立动产质权时,所有权保留买受人当然可以占有改定以外的交付方式为第三人设立质权。二、在所有权保留买受人无权处分为第三人设立质权时,若第三人善意,则第三人可善意取得质权。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之质权时,第三人的债权可就标的物优先于出卖人之价款债权受偿。三、在所有权保留买受人无权处分为第三人设立质权时,若第三人恶意,则第三人不可善意取得质权。此时动产质权设立无效,通过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补充解释,可对无效的物之质押进行转换,使第三人获得期待权“质权”的地位,但该“质权”对第三人的担保效力仅适用于所有权保留买受人及第三人的约定范围内,而不得约束所有权保留出卖人。最后,所有权保留出卖人经买受人同意为第三人设立质权与所有权保留买受人未经出卖人同意为另一第三人设立质权同时存在时,判断如下:首先,依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善意取得质权或期待权“质权”地位的取得都以交付为要件,本文的讨论又不涉及转质,因此在出卖人、买受人都为第三人设立质权时,只有一个质权设立成功。其次,以所有权保留出卖人出质的第三人是否取得标的物的管控为标准认定出卖人是否为第三人成功设立质权。最后,所有权保留买受人为第三人提供质押时,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及买受人就期待权质押规则在此法律关系中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