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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第三科技革命的不断进步和完善,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互联网日益走进了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但是自从美国爆出“棱镜”丑闻以来,大家都在深深的担忧我们的网络安全问题。当传统的诽谤罪遭遇互联网技术,便产生了新型的网络诽谤犯罪行为,并且这种犯罪行为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而逐渐蔓延到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从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网络诽谤案件的发生率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如何更好的规范网络诽谤的犯罪行为,又如何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已成为我国当前司法实践所亟需解决的问题。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对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了网络诽谤行为的特征,明确了界定网络诽谤行为的标准,同时也将此前含糊不定的入罪标准予以具体、明确,对于公权力介入的条件也予以细化,明确了告诉才处理与公权力介入之间的界限。这样一个解释的出台,必然会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和适用价值,但是该司法解释在某些方面和细节之处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这对于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符合刑法第246条之规定是有所逾越的,同时新司法解释也无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诽谤行为法律适用所遇到的所有问题,因而我们应当抱着发现问题、并将其不断完善的态度来审视司法解释适用以及后续法律的发展。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构成。引言是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第一个被审判的典型案例,文章由案例中存在的司法解释适用问题引出正文。本文结合网络诽谤的含义与特征,首先阐述了网络诽谤案件在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从而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认定,以便我们对网络诽谤犯罪的逐步理解。通过这些问题的研究对其中的相关概念和模糊点进行分析和说明,明确罪与非罪、主体范围、主观罪过形式、客观方面等,从而解决“网络诽谤犯罪”认定的相关问题。由于网络诽谤侵犯的是人的名誉权,对于损害结果的计算很难把握。同时,最新的司法解释对相关概念并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在指导司法实践上仍存在较大难度。笔者也只能尽可能的对网络诽谤犯罪进行相关的分析,减少在认定过程中对条文的误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