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形象的商业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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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探讨如何对自然人形象的商业利益进行法律上的保护为研究对象。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自然人尤其是明星、名人等形象的商业化利用水平越来越高并带来了丰厚的物质利益,此时形象的财产价值远远大于其精神利益,而在传统民法的人物二分理论体系之下,用于保护人格利益的人格权法难以保护形象利益背后的巨额财产利益,受二元权利体系的局限,也难以利用调整财产关系的财产权法来调整。而在社会商业化的浪潮之下,自然人形象的商业价值的确存在大量的保护需求,这类法益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本文探讨如何保护自然人形象的商业价值,具有实际意义。本文结构安排如下:引论,从题目的研究背景入手,阐述了传统民法理论中的人物二分理论及其在实践中的困境,提出对自然人形象利益保护的必要性,并对国内外的相关理论的研究现状进行阐述,在对相关术语进行释义和统一的同时,指出本文的以自然人形象的商业化利用为研究重心。第一部分,从理论层面探讨对自然人形象利益予以保护的理论依据。本文在对国外已有的理论依据如劳动成果保障理论、经济刺激理论、法律经济分析理论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进行综述和深入评析的基础上,把康德人格自主理论作为保护自然人形象利益的最佳理论基础并详细阐明理由。第二部分,从实践操作层面考察了我国关于自然人形象利益的保护现状。目前我国主要通过人格权法、商标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予以保护,本文分别阐述了其予以保护的途径和方法并予以评述。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美国、德国、日本、英国、澳大利亚的立法状况。由于美国和德国的保护模式是目前解决该问题的两种典型方式,因而本文详细阐述了美国和德国的立法状况和保护模式,而对于日本、英国、澳大利亚的做法予以简略阐述。第四部分,着重对于美国和德国的立法状况及保护模式进行深入比较,进而找出两种保护模式差异背后的共同要旨,以及对我国的解决此类问题的启发。美国以单独的财产权立法的形式即设立形象权来解决这一问题,而德国则在传统的人格权法体系下寻求突破,而两种做法都有一个共同要旨即赋予某种权利来满足人对于其人格特征的自由支配,而这正是康德的人格自主决定理论所积极倡导的。文章进一步认为这两种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并不符合我国的实际,但是两种做法背后的共同要旨值得我们借鉴。第五部分,问题的解决:最为理想的方法便是以康德的人格自主决定理论为基础构建一种新的权利体系,在此基础上构建形象自主决定权来对自然人形象的商业化利用提供针对性保护,但是目前立法时机尚不成熟,只能退而求其次,通过对传统民法体系的完善来解决当前的个案,随着个案的不断累积,将来新的权利体系会逐步建立起来。本文进一步认为,民法理论与民法实践之间确实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本文所探讨的新权利体系的构建也并不希求在现实中得到完完全全地实现,然而作为一篇学术论文,对实践的积极引导和理论构建的展望却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是本文为什么明知二元权利体系下具有双重性质的自主决定权难以立足,却依然要对其进行展望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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