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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它一方面通过惩罚——服从机制直接控制着人际交往行为,另一方面通过个体社会化过程将法律规范内化为个体的法律意识指导人际交往。中国封建法律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三纲”、“五常”是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反映儒法结合的“德主刑辅”和“出礼入刑”是封建统治者一贯遵循的法律准则。封建法律的儒家化、伦理化特点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中国传统人际关系的发展:封建法律不仅区分不同的社会等级,也区分家庭等级,并依等级赋予人们不同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刑法上也依等级定罪,这些都影响了人际之间的不平等交往,加剧了人际冲突。依亲疏确定抚养义务、财产继承权利、依亲疏定罪的法律制度加强和巩固了人际关系结构的“差序格局”。同居相为隐、犯罪存留养亲等体现亲情大于法的法律条文,为人情交往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人情交往是导致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的原因之一。君主专制、父权专制、夫权专制则导致了臣对君的忠、子对父的孝、妻对夫的从三种主要的支配与服从的人际关系。专制下的绝对服从,导致社会责任感下降。世界一体化的发展格局要求建立平等、互利的“团体格局”的人际关系。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前提下,提倡“以德治国”将有利于建立更为和谐的人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