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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设立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期间,在其成立之前发起人要为未来公司安排诸多权利和义务,以便公司一旦成立,即能够有效开展营业。而设立中公司就是存在于此期间内的一个客观实体。设立中公司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纵观世界各国法律,对设立中公司的讨论一直争论不休,没有统一定论。然而设立中公司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关乎着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商事交易的安全。本文通过对域外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考察,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设立中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
全文包括引言、正文与结语,其中正文共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设立中公司的界定。该部分对设立中公司的概念、存续期间以及与其他概念的比较三个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论述,通过分析得出设立中公司是从发起人实质性的开展公司设立活动开始,至获准法律认可的登记成立时终止,不同于公司设立、设立前公司以及发起人合伙等概念的,以取得法人资格为目的的过渡性组织。
第二部分: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该部分通过研究大陆法系的几种代表性学说,以及英美法系对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的认识,在两大法系理论基础上对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做出评判,认为设立中公司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而设立中公司的民事能力方面,我们也不应多做限制,设立中公司拥有特殊的权利能力,和与权利能力相对的行为能力以及有限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三部分:设立中公司的法律责任。理论的研究是为了有效解决实践难题,对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的研究最终是为了解决责任的归属问题。该部分首先对公司成立前交易的主要类型及其特征进行了罗列分析,在考察了国内外对设立中公司法律责任归属问题的立法和实践状况基础上,提出“合同更新”理论,并对发起人责任的承担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