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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工具,基金管理人向富裕的个人投资者和成熟的机构投资者私募资金,以卖空买空、杠杆等多变灵活的手段和策略投资于各类金融工具,套利追求回报。对冲基金可以获得高额投资报酬,发现市场、提高金融市场运营效率,促进金融创新,提高金融行业的整体水平。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对冲基金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更增加其灵活性。作为影子银行体系的一部分,其多元化的投资不仅影响证券市场,还影响到房地产、原油、黄金等各个市场,甚至影响到国家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几次大的金融危机中,无不出现对冲基金的身影。对冲基金可能引起国际经济系统性风险,其不透明性带来的内线交易、操纵市场和洗钱等一系列问题,世界各国均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相应的对冲基金法律监管。我国金融改革中,衍生产品种类不断增加,给予对冲基金杠杆和卖空提供机制。私募证券、股权投资基金中包含部分利用对冲机制的基金已经在我国运行。通过信托渠道发行的阳光私募基金可以作为对冲基金的起步阶段。我国尚未对对冲基金进行监管,新证券投资基金法肯定了私募证券基金的合法地位,具体的实施细则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对冲基金发展需要明确的法律指导。本文基于此目的,本文分析对冲基金的法律性质,分别研究对冲基金创始国美国、金融创新的香港和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对冲基金监管体制、立法情况,结合我国的法律监管模式,提出我国对冲基金法律监管设想。本文分为以下四部分:导论:对冲基金概论。本章通过分析我国金融创新的市场环境,分析引出我国对冲基金发展状况和监管现状,引出我国对冲基金监管问题谈论。研究对冲基金的含义及特点,并分析对冲基金的法律本质为信托。综合论述本文具有的研究意义。第一章:对冲基金监管理论分析。本章以对冲基金反对全面监管论与全面监管论之争为切入点,分析两者观点持有人争议焦点及支持论据。为解决该争议,利用法经济学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别分析对冲基金监管之成本与效益,并通过对冲基金成本效益比较,总结出需随金融创新而不断调整对冲基金监管广度与深度。第二章:各国和地区对冲基金监管研究。本章以三个有代表性国家和地区为视角,分析比较三国和地区监管模式发展和对冲基金监管模式的最终确立。通过相关立法分析各个对冲基金设立、投资人制度、信息披露和一些极具自身发展特点的法律,为我国对冲基金立法监管所借鉴。第三章:我国对冲基金法律监管模式构建。本章通过上文的法律关系分析,并借鉴各国先进经验,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新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正在征求意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导办法的分析,提出我国对冲基金的监管模式,搭建立法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