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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甫一出台,就引起了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关注。其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予以犯罪化,有效遏制了拖欠劳动者薪酬的现象,弥补了行政执法和民事司法的不足,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善社会的生产经营管理机制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但由于该罪设立的基础较为薄弱,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存在脱节之处,犯罪构成诸多概念界定不明,司法实践中认定困难,以至于该罪陷入难以实施的尴尬境地。学界对该罪的理解和适用问题议论丛生、莫衷一是,本文通过分析相关研究资料,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有关争议、疑难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详实的阐述,以期明晰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本罪的罪名之争及其分析。该部分提出了当前社会关于本罪罪名认定的几种主要观点,重点对“恶意欠薪罪”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两个罪名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从罪名认定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实践性三个方面论述了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为本罪罪名的合理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更能反映本罪的犯罪构成,也更符合本罪的本质特征,更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第二部分是对本罪犯罪主体的论述。该部分首先指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并对自然人和单位犯罪的有关问题予以明晰,再重点探讨国家机关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最后主要论述了几种特殊法律关系下犯罪主体的认定。第三部分是对本罪主观方面的分析。该部分主要阐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故意犯罪,不仅包括直接故意,还体现为间接故意,同时,必须符合“双重故意”,进而指出应将“因确有劳资争议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和“因客观不能而无法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排除在故意之外;接着从刑法条文结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三个层面来分析本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犯罪目的的理由。第四部分是对本罪客观方面的解读。该部分主要分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性质,即不作为犯罪;并根据法条所规定的两种行为方式,对“转移财产”、“逃匿”、“等”、“有能力支付”的内涵及“不支付的表现形式”作了详细阐述;重点解读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这一前置条件,指出“政府有关部门”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并对责令的方式和令的送达问题作出说明;最后通过借鉴域外立法,并结合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对“数额较大”、“严重后果”的具体认定标准予以明晰。第五部分是关于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分。该部分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与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强迫劳动罪进行比较,指出本罪与相关罪的共通之处及主要区别,并结合司法案例予以分析、研究,明确本罪在实践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第六部分是对本罪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的论述。该部分从举证责任的分配、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规定及政府不作为时的救济等方面指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此类问题,考察国外相关立法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