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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重大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引起全社会对于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的关注,更导致了学界对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的热烈讨论。本文以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的“孙伟铭案”和“胡斌案”为契机,指出当前交通领域恶性犯罪频发,而各地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方面出入很大,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混乱局面。特别是《刑修八》的出台不仅没有有效的解决交通犯罪,反而导致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混淆混乱。作者通过对案情的详细描述和对两罪犯罪构成的分析比较,对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和判决理由产生了大量疑惑,对案件背后面临的司法困境也感到不安和无奈。本文立足于法理上正确的适用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情理上坚持理性成熟的民意表达,以期达到法理与情理的和谐统一。本文20000字左右,主要围绕以下四个部分阐述:第一,通过案情回顾和判决分析,指出作者的对案件判决结果的疑惑,并初步提出作者对案件的粗浅观点。主要包括:主观方面的疑惑(明知故犯的性质、客观倒推的谬误、具体危险的理解等),客观方面的疑惑、客体方面的疑惑。第二,分析两罪的区别和联系,为作者观点的提出做基础理论支持。从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分析两罪的区别和联系,重点分析两罪的主观方面的区别联系。进一步得出作者对醉驾肇事的观点意见:交通肇事罪更宜。第三,通过法理分析,得出法院判决的不当之处,并指出案件面临着很大的司法困境——刑法原则的严肃性与民意情感的冲突、社会情理和国家法理的冲突。第四,醉驾肇事等交通案件的司法改进的方向和秉承的理念。作者提出了醉驾肇事等交通案件司法改革具体措施: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完善、醉驾的类型化评价、刑事和解制度。同时秉承着一切司法困境都有其特定的社会大背景的宏观理念,司法改革依存于社会改革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