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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专门审判机构作为法治现代化的产物早在上个世纪就出现了,发展到现代已经系统化和合理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专门法院的建设和研究,国外专门法院的建设和发展更是越来越完善,为司法建设和法制现代化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国内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的多元化,家庭纠纷、经济纠纷以及劳动关系纠纷日益增多,单纯的依靠普通民事法庭解决这些问题时出现的办案拖延和不专业等一系列问题也使建立这些案件专门法院的思想越来越兴盛。而我国大陆地区专门人民法院只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等,这些专门法院在我国司法现代化的发展中虽然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实践的检验,专业法院也出现了诸如管辖、审级不明等一系列问题。尤其是铁路法院,近几年甚至出现了取消铁路法院的问题。国内对于这些方面都有学者在进行不遗余力的研究,为我国司法现代化进程提出了新课题。本文针对专门法院这些问题首先从概念、分类、等各方面对专门审判机构进行了概括性的介绍,阐述什么是专门审判机构以及专门审判机构的成因、优势,引出专门审判机构对司法现代化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又进一步介绍了国外先进国家在家庭法院、经济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劳动法院等一系列民事专门审判机构方面的建设成果,为我国专门法院的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并通过分析我国现有专门法院的现状和专门性来认识我国现有民事专门审判机构存在的不足,通过上述这一系列分析来提出建立我国自己的家庭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审判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何建立我国的家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的具体方案。为完善我国专门审判机构提出自己的构想,为法制的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