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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飞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导致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用工需求增加,经济发达地区的外来人口激增;省会城市及其他经济发达地区教学质量较高,异地求学热潮高涨;长期以来就存在的社会闲散青少年数量较多等问题共同导致当前我国外来未成年人涉罪现象严重的问题。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多与监护人分离,或者即使没有分离但存在无法行使监护权的客观原因,且这些未成年人在犯罪地往往没有固定住所,又没有能力缴纳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导致犯罪后本可以避免的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措施被不得已采用。因而,在我国现有的取保候审制度下,外来涉罪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这对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而,在强调保护未成年人,落实刑事诉讼中“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基本原则的要求下,我国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建立合适保证人制度,保障外来涉罪未成年人平等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权利。这一方面能降低我国的羁押率,缓解监所人满为患的压力,另一方面也能落实对外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平等保护,对其日后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共分成四个部分,共36260字。第一部分是对合适保证人制度的总体概述。在城镇化进程加快、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增高的现实下,我国上海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创新合适保证人制度。合适保证人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没有羁押必要性,但无法提供保证人、缴纳保证金的涉罪未成年人指定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履行保证人义务,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取保候审的新型方式,既能更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我国现代化建设、法治国家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考察了域外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通过介绍域外的不同制度,学习借鉴其中的有益经验,以期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合适保证人制度。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担任少年事件中的责付者的“管辖区域内的适当之人”,就与合适保证人类似,这为我们探索合适保证人制度提供了重要依据。在建立该制度时可以学习英国和澳大利亚的做法: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其他机构和组织提供帮助。观护基地作为相关配套措施是建立合适保证人制度时必不可少的,日本的保护观察制度可以为我们提供经验借鉴。第三部分介绍我国各地区合适保证人制度的实践运行状况。该制度在探索中取得了重要成效:通过建立合适保证人队伍、观护基地以及互联网等平台,拓展了帮教力量、完善了社会观护体系,最大限度保障了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降低了未成年人的审查逮捕及起诉率。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仍需要重点关注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如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合适保证人主体资格不明;制度运行的主导机关不明确;合适保证人权利义务不明且缺乏追责机制;制度缺乏经费保障等。第四部分则对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合适保证人制度提出相关建议。应当确立该制度在刑事诉讼体系中的法律地位,明确合适保证人主体范围、权利义务等,保证制度运行有法可依。自然人和组织都可以通过自我推荐或者单位推荐的方式,通过主导机关的考核后成为合适保证人。在履职期间,合适保证人应当积极行使保证人的权利,如知情权、监督权等;并严格履行保证人的义务,如保密义务、监督义务、报告义务等;如果其怠于履行职责,违反相关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后果。合适保证人队伍的选任是制度运行的必要人员保障,社会支持如观护基地、非羁押风险评估机制、相关激励制度的建设则是合适保证人制度运行的必要配套措施,也应当一并建立完善。